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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陳欣文╱台北報導】

美國聯準會(Fed)開出今年利率正常化第一槍,宣布上調基準利率1碼,儘管投資級企業債和新興債買氣不墜,上周分別再流入31億美元和7億美元,唯吸金力道受到公債殖利率回升衝擊均較前一周大幅縮水;高收益債更連兩周湧現賣壓,單周失血幅度創下自2014年8月來之最。

摩根投信副總林雅慧指出,隨著美國公債殖利率今年持續回歸正常化,債市承受的壓力也跟著加大,儘管在保險業者、退休基金等機構法人買盤對固定收益資產需求仍高支撐下,上周投資級企業債和新興債仍見資金淨流入,然受到今年利率看升的衝擊下,吸金力道已不若既往。

高收益債更因不少發行企業為能源業,受到油價近期走跌、能源業債信受威脅打擊,而情況更加雪上加霜,上周慘遭投資人提款57億元,創下逾2年來最大單周失血。

摩根環球高收益債券基金經理人羅伯?庫克(Robert Cook)認為,高收益債連續二周大失血,主要是受到美國升息且油礦庫存壓力加大而進入震盪盤整期,導致資金短線趨於避險,加上美國高收益債自2016年2月來持續走升,波段漲幅近三成,本月初甚至再頻飆出歷史新高,驅使部份投資人趁機獲利了結,壓抑高收益債資金動能。

庫克(Robert Cook)強調,國際資金流出高收益債,並不代表基本面惡化,僅是短線獲利了結賣壓所致,長線而言,高收益債隨景氣水漲船高趨勢未變。

安聯四季豐收債券組合基金經理人許家豪表示,根據美銀美林針對美國信用債投資人的調查,投資人對未來6個月投資級企業體質的預期首次從悲觀轉為樂觀,顯示在基本面回溫、企業獲利增溫與川普政策利多下,投資級企業的品質會更加穩固,有利於利差持續收斂。

高收益債方面,安聯目標收益基金經理人陳彥良表示,根據高盛最新報告,聯準會升息並維持偏鴿派態度,將有利金融環境寬鬆,因此能源高收益債近期的修正提供進場機會,因商品展望偏向正面且能源高收益債的殖利率相較整體高收益債更有吸引力。

文/林柏辰,杜蘭法學院能源環境法碩士生(Energy & Environmental LLM , TU

死刑的歷史由來已久,在有文字以前的原始時代就存在了。在漢高祖劉邦進咸陽城時和百姓約法三章中也包含著死刑。隨著時代的演進,法律制度的不斷發展,人類從歷史中記取教訓後,刑罰的方式也不斷的在改變。國家的刑罰權,在當代思考中,也並非漫無限制,像是酷刑(Torture)在國際法下原則是不允許的。台灣在法定刑上也廢除了以往「唯一死刑」的規定所謂唯一死刑,指的是法律給法官針對該罪責的判刑選擇只有死刑,沒有別的選項

簡單來講,死刑就是國家將罪犯的生命以人工的方式停止其生命的運作,可能有槍斃、施打藥劑、絞刑和電椅等等,依據不同國家和時代而各異

在現代國際社會,廢除死刑的國家大多位於歐洲,歐盟的官方立場即是廢除死刑,而美國目前則是部分州法沒有死刑。就目前筆者在法學院課堂上遇到的學生就這議題的意見,歐洲同學打從心裡認為死刑是不可以的,大陸同學大多數認為應該要有死刑,美國學生則似乎正反意見各占一半。

下文中,筆者嘗試整理出目前常見廢除死刑的可能理由,不論大家的立場為何,都能當作是一個思考的參考。

提倡廢死的可能論點

  1. 國家殺人,是價值觀的自打嘴巴
死刑,執行上說雖然是懲罰,但實質上來說,是國家運用公權力剝奪人的性命。生命權不同於財產權和自由權,是享有最高順位保護的法益,是故現代有「生命權應受絕對保障」一說。但,這時候問題來了,如果國家教導人民不能殺人,生命權是不容侵犯的,那如果國家自己卻可以剝奪人民的生命權,價值觀上便產生了不相容。

  1. 只要法官不是神,誤判就一定會有
有人說「只要是百分之百確定的案件,死刑就沒差吧。」但,那是電影或小說中,讀者才能有的上帝視角,真實狀況,往往不是如此。只要是人為判斷,某一天,也許「江國慶案」就會再度上演。死刑是一個無法挽回的結果,和自由與金錢不同,生命一旦被剝奪,就再也無法回復。

如果我們這個文明社會所追求著價值,是寧可「不判人死刑」,也不願「錯殺一個無罪的人」,那我們應該做出「沒有死刑」的選擇。如果我們在整個制度上採取了這個價值取捨,那不論某個個案真的有人多兇殘,也無法推導出制度上應該要有死刑的結果。

  1. 我們消除的是罪惡,不是人本身
刑法的判斷是針對「行為」作評價,而不是對「該人」作評價。從日常生活的用語來看,有點「對事不對人」的意思在。而死刑不僅僅是對該行為的懲罰而已,死刑連人的本身都一起消滅掉。

當代刑法的目的,是在「保護法益」,有「一般預防」和「特別預防」的功能,也就是在制度上防止法益受到侵害,在個別行為上也有預防其再度發生,達到矯正的效果。以眼還眼的「應報主義」不是當代刑法所追求的目標。如何向銀行借錢

  1. 死刑的嚇阻性是個迷思
信用貸款利率低 贊成死刑的人可能會認為,死刑具有嚇阻性。但死刑到底有沒有嚇阻性,從來沒有人真的有辦法證明,而要制定剝奪或限制別人的權利者死刑是奪生命權必須要負擔證明的責任。

事實上,人類社會施行死刑這麼數千年,死刑確實沒消除過什麼罪惡,許多犯罪在千年的死刑下也都依然存在。而廢除死刑的歐洲國家經過這些年來,從來也沒人覺得,就一定比有死刑的地方重罪犯罪率更高或更危險甚至有人會認為剛好相反

「治亂世用重典」其實一直是一個倒果為因的想法,例如:往往金融犯罪嚴重的地方,金融犯罪處罰才重;而一個原本就很平和守規矩的地方,反而刑責規範沒有重罰的必要。

  1. 死刑不符合比例原則
不管是被判了幾個死刑,因為人只能死一次,所以也只能執行一個死刑,在這一點來看,對於不同罪責的死刑犯間來看,死刑是缺乏彈性的。再者,人群制定死刑,一部分是來自於想把「壞人」隔離的安全感。但若是真的有「惡貫滿盈十惡不赦」的人存在好了,那我把該員判無期徒刑,達到的隔離效果其實相同。

或許,有民眾會想到「假釋」,畢竟無期徒刑還是有可能假釋,那該怎麼辦?如前所述,刑法的評價對象是行為,目的上具有預防法益被侵害的功能。而假釋是以該人改過向善為前提,如果該人獲得假釋,其實也代表刑法的目的也已經告一段落了。雖然我們不需要把全世界的人都想成大好人,但也沒必要悲觀到假設「人永遠不可能改變」。

  1. 死刑並沒有實質的保護被害人,更沒解決任何問題
有人會說「這是哪樣,好人都沒人權囉?」事實上也並不是這樣。沒有死刑,並不代表無罪,仍舊有自由刑和財產上的刑責。而且,將被告處死,除了滿足旁觀者主觀上的正義感之外,和保護被害人有很大的差距。

在現實生活中,存活的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屬的需求,遠遠不是把被告處死而已,這也是為何「被害人保護協會」被建立的原因。也有人會說「那你就把你媽或你妹給人殺殺看啊」,如果真的如此人所假設的狀況發生,主觀上或許會想報復,或是私下尋求復仇手段,但就一個作為公共政策的刑法而言,國家的法律也是要為了讓社會更好而存在,國家機器不會是主觀私人的報復工具。

  1. 世界本來就不是完美的,法律也不會讓他變成完美的
說到底,這個世界原本就是個充滿缺陷和風險的世界,而人類社會所建立的法律制度,也就是盡可能地在各種合理範圍內,對於社會問題提出制度性的改良方式。正如同一個人生了病,也不會去怪醫生沒有把自己的免疫系統改造成完美一樣。

有時人想有強力法規範解決一切問題,源自於對於更好的生活追求也無可厚非,但社會上的各種行為結果,其因果錯綜複雜,並不是用一個「殺人者死」就能解決的。

我們或可用不同的方式去改善犯罪者:教育、社工、心輔和社會福利各種面向去做改善。換個角度說:社會上如果少了死刑,這個社會並不會完蛋;但如果這個社會只剩下死刑這個解法,人們才更應該擔憂。

結語

限於篇幅,就死刑的問題,本篇就提供常聽到的一些廢死見解給大家。也請各位讀者先冷靜急需錢別急著罵「如果你家屬被亂刀砍死再來說嘴吧」,筆者相信大家都是很理性的,對此議題筆者也並無特定立場。很多立法問題,本來就是價值取捨,並沒有一定的對錯可言。而在對公眾政策的對話思辨中,這就是一個好的練習例子。

如本篇中,筆者丟出一些常見的廢死觀點,而認為應該要保留死刑的人,就可以逐一針對這些論點,提出相反的數據、理論和實證經驗進行反駁,這些都是好的對話和推動社會進步的過程,也算是關懷社會的一種政治參與,不論是進行何種的公共議題討論。

死刑的相關爭議還有很多,像是法律已經授權行政機關執行期限,立法機關除了修法之外,立委個人對行政機關施以政治壓力去加速執行是否違反權力分立原則等等過去的時事,都是值得探討的,有興趣的讀者可以嘗試自行深入了解。

原文出處

死不死刑,保護了誰?

延伸閱讀

判不判死刑,標準在哪裡?

民間借貸能相信嗎?

在社會上越來越多的民間借貸的出現,同時也越來越多借貸糾紛的出現。民間借貸糾紛增加的速度驚人,也就說明當今社會上有很多的人傾向於民間借貸。那麼多人都選擇民間借貸,是不是民間借貸就很值得信任?假如是很值得信任的,怎麼又會出現那麼多的糾紛? 民間借貸的樣式很多,風險也很大,並不是所有的民間借貸都可以相信,當然也不是所有的民間借貸都是非法經營,在不合法的民間借貸之中,的確會存在極大的風險,最可怕的就是遇到黑社會的高利貸!因此在選擇民間借貸的時候就要很小心,不要輕易相信與一般借貸相去太遠的條件,像是短期可借大額款項、刷卡換現金、票貼放款、保證借到錢、汽機車借款免留車、免擔保免抵押等等,雖然條件聽起來很誘人,但是往往也潛藏著莫大的危機!

民間借貸有什麼好處?

民間借貸相對於銀行貸款具有靈活、簡便、快速、收益率高等幾點優勢。從靈活性來看:簡單地說,民間借貸是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協議借款,沒有銀行內部核准的限制,只要雙方認可,符合法律相關規定,就可以承做,但為確保放款人利益,必須有抵押、公證和擔保;簡便性:流程簡便,手續辦理簡單,需要提交的資料精簡, 不像銀行一樣需要提供許多證明;快速性:這是民間借貸最大的魅力所在!因為手續簡便,借款人通常可以很快就拿到所需款項。

民間借貸的運作流程?

民間借貸運作流程如下:對借貸人進行審核,符合借貸條件,雙方就簽訂借貸契約,在借貸契約書上規定還款的時間、利息、地點,最後就發放貸款。 民間借貸的流程比銀行借貸簡單、便利,因此很受中小企業的歡迎,但是民間借貸的利息通常會比銀行借貸的高,在借貸之前要確定借貸利率。借貸雙方之間簽訂的借貸合約是借貸雙方的證明,也是一個保證,要切記在民間借貸不要忘記簽訂借貸契約書,而且每個細節都要詳細問清楚,絕對不能馬虎!

民間借貸利息的規定?

民間借貸的利息規定法源依據如下:

民法 第 204 條 約定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經一年後,債務人得隨時清償還本。但須於一個月前預告債權人。前項清償之權利,不得以契約除去或限制之。

第 205 條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第 206 條 債權人除前條限定之利息外,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

第 207 條 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 前項規定,如商業上另有習慣者,不適用之。

刑法 名稱: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6 年 01 月 24 日 修正) 第 344 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裁判字號: 27年上第 520 號

要旨: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重利罪成立之要件為?乘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在第一條件,係指明知他人出於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而利用機會故為貸與,在第二條件,係指就原本利率、時期核算及參酌當地之經濟狀況,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顯有特殊之超額者而言。

此項犯罪,固須對於特定人為之,始能成立。至若明知社會上有因急迫而舉債濟急,及因輕率或無經驗而從事舉債之情形,預定苛刻條件,一俟他人告貸,藉以各家銀行貸款利率比較博取重利為常業者,雖非對於特定人乘機利用,不能謂非對於一般人具有犯罪之概括故意,則其犯有前項法條所載情事,即應論以同法第三百四十五條之罪。

雖然有法律可以依據,但是民間借貸的契約畢竟還是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所成立,利息、期數以及還款條件都是要依照合約來計算,因此還是在簽訂合約的時候就要仔細瞭解,以免後續發生問題,到時候再來處理可就得不償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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